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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江哲望着稳操胜券的公孙明,好奇地询问一句:“导师,你认为我必会支付你额外10万元学费对吗?”

    公孙明略带嘲讽地说:“不然呢,当初跟你签订合同时,我就会料到你不会支付我这些,所以我特地为自己着想,不论你是否输赢,最终的利一定在我——你输了,证明我是不败的。倘若你赢了,证明我教得好,往后越拉越多的学生会慕名而来,江哲小同学,导师说的话,你认同吗?”

    对于这一点,令江哲无奈一笑,他知道在‘利’的方面已经输了,但与公孙明签订合同的又不是如今的江哲。

    “对于该话,我不得不认同。既然导师是抱有这般目的,那作为学生的我自然要开始表演了!”

    只见江哲说完话,表情漠然严肃,平视不远处的审判长,开口辩论:

    “我直接说结论:我不必支付公孙明接下来的10万元。”

    “审判长,您也无需感到为难,这一次的审判,我替你审判了!”

    此话一出,审判长面露新奇,他刚才确实准备看江哲与公孙明的辩论后再作出结论,如果江哲不说出这些话,恐怕审判长最后依旧会判定公孙明赢。

    但江哲忽然开口此言,不仅令审判长,就连现场慕名而来的吃瓜群众们都感到了新奇。

    “这合理吗?”

    “被告人替审判长决定?”

    “这似乎不合理吧?”

    “你管他们合不合理,就看江哲最后的结论如何!”

    “有点意思,开始有意思了!”

    “...”

    审判长面露微笑地说:“第一次遇见这样的情况,也能证明江小同学对法律的自信,可以,我很希望能看见你的表演,请吧!”

    “谢谢审判长!”

    江哲轻轻点头,开口解释:

    “我之前说过我不必支付剩下的学费,理由如下——”

    “我与公孙明的案子中签订的合同属于‘附条件合同’,而附条件合同有以下特点:”

    “【1】: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。过去的、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,否则是毫无意义的。”

    “解析:我与公孙明签订的附加合同,对于1年前的我来说再到今天,这件事是事实吗,并不是!”

    “【2】:我与公孙明所签署的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。也就是说,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,当事人(原告或被告均可)是不能肯定的。如果在合同成立时,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,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,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。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(例如甲向乙表示‘如果地球停止转动,则借钱给你’,若‘地球不停止转动,钱就不借给你’)等等,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。如果公孙明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,视为根本未附条件。”

    “解析:重点是主告方:公孙明,与被告方:江哲,即是我,签订的属于‘类不可能发生的事实’。”

    “【3】:我与公孙明签订的条件是由公孙明与我议定的,而非法定的。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。倘若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。”

    “【4】:我与公孙明签订的条件必须合法。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,称为不法条件。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,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,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。不符合这两个条件,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。”

    “【5】: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。如甲向乙表示,‘若将此屋卖给丙,则租给你’。在这里,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其实是互相矛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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