动众,秉持着一松一紧,恩威并施的原则,六姐在场外交易所案完结之前,应该是不会再兴大狱了,更士署现在的人手已有点不够用,还要再办此案,那就得从外地借调,甚至是调兵来办案,这个影响就有点不好了,有点出兵镇压百姓的味道,不是兴旺之相。

    所以,她也并未在任何场合公然大声宣扬此事,沈期颐的文字记录中,也没有留下‘有人向更士署告发印刷案’的半点痕迹,借着印刷案把上头吩咐下来的第一目标完成了即可,余下时间,她都在认真履行一个没有额外任务的讼师应尽的职责:向委托人分析委托案件的法律后果。

    按照现有的法条,开交易所这行为本身,因为没有明文规定,应该是不入罪的,但买地很快就会出台办法,所以交易所是不能继续开下去了。较为敏感,争议性很强的操纵羊毛价格这个行为,可以进行细节分析,这种行为算是囤积居奇、操纵市场吗?

    王剑如认为很可能会借鉴现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,从账本中复盘当时的情况,如果确实有串通招呼,言明目的,个人在某个交易时段大量吃货等行为,囤积居奇是甩不掉的,因为这种行为在现货交易所也明令禁止,而且现货交易所因此处罚过很多互相打招呼的砸盘、做盘商人。

    虽然只是罚款,但也说明了买地是不允许这种行为的——个人完全出于盈利目的,在没有接触生产端的情况下大量收入贸易物品,造成价格上涨的行为,就算是囤积居奇。从这个定义来讲,场外交易所的确发生了囤积居奇行为,而且现货交易所的规定中并没有对物品做出限制,也就是说,不管什么商品,只要有类似的行为那就都算是囤积居奇。

    当她耐心细致地讲解到这里时,范老爷子,包括老阿妈等人,也都真正听进去了王剑如的话,使这次咨询不再是虚有其表的政治行为,王剑如和孙玉梅、沈期颐便开始讲解她们三人初步拟订的文书思路:不做无罪辩护了,承认囤积居奇罪,但去找从轻处理的情节——配合交代,后果轻微(还来不及怎么样就被抓了),法无明文规定,也算是从轻因素。

    这一下,范老爷子也不得不承认,如此已经算是最稳妥的应对了,比起一门心思做无罪辩护要好得多——且敏地和买地的风气,当真是截然不同,用老思想来处理新地方的案子,当真是会误事的。若说敏朝是大家各显神通去送银子走门路,那么买地这里,银子是没有半点用处的,起到决定因素的,第一个是政治,第二个是道理——只有政治能大过道理,政治上摆正态度了,再讲讲自己的道理,那么多数是能争取到一个相对正面的结果的。

    “按您这么说,还是要督促老七快些认罪了?”

    最后,他竟主动如此表态,可以说是完全进入了王剑如等人的思路里,而王剑如的回答也是意味深长,“有些事的确是快点办完为好,那么多富商,关在监狱里,自家的生意怎么办?想必是越到后来越急于出去的,倘若有人沉不住气,开始彼此揭短,那就大家都出不来了,交代到后面,竹筒倒豆子,该说不该说的全都说了,那事儿就更大了。”

    这话隐藏的意思,要结合前头点到的印刷案来听:印刷案不论是谁做的,知情人现在一定都在监狱里,这才一两天,大家都还沉得住气,肯定不会有人主动交代,那么便要尽快完结了场外交易所案,取保候审,出来之后就好说了,可以收拾首尾,把知情人送走,证据销毁等等。

    如果真的大家都联合抗拒衙门,一语不发,那更士署那边查到了印刷案更多的线索,要提审些关键人物,直接来监狱就好了,岂不是更加方便?到那时候……凡是沾边的人,怕是都要重罪十数年呢!远不是痛快认罪,预期中苦役数年的结果可以比较的。

    “重罪苦役是要戴镣铐的,一般都很少能全须全尾的回来。您还是小看了这种案子的严肃程度,这不是刻几本建版闽刻的事情,私印小报,罪过大约和敏地那边私印妖书相当,我这里给您找《大敏律》的原文,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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