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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狄映无所谓地道:“仅凭他旁观了孙一兵杀人之事,他就已算是同案犯之一,与主犯同罪。

    本来就是要斩了他的,哪知道他自己找死。

    死就死了吧。不过把他的尸体单独烧掉,然后把骨头扔在其他匪兵们的骨头下面。

    让他别再投胎做个人了。浪费粮食。”

    国朝有律:与主犯同行、且旁观主犯犯律者、一律与主犯同罪、同罚。

    意思就是:张和陈交好。两人总在一块儿玩。陈犯事的时候、张在场。哪怕张什么都没有做、只是在场、那也与陈以同等罪行论处。

    原因很简单。

    比如:张要打陈,一对一的话,陈未必害怕。就算害怕,陈也敢拼死一搏。可张的身边要是再多了个赵,那事情的性质就不一样了。

    在气势上、不但张有了更多的底气、陈也有了更多的惧意。

    再者,若没有赵在场,张也未必敢出手。

    所以,赵在理法上,就有了站脚助威罪。因为他存在的本身、就对陈构成了威胁。

    曾经有个案子。

    一个叫郭立的男子,十六岁。因为一顿饭,和一个叫徐欢的男子,在饭馆里发生了冲突。

    当时徐欢的身边还有两位同伴,而郭立只有自己一人。郭立就没有动手,只吵吵了几句。

    次日夜里,郭立就喊了九个男子,围堵了徐欢与其两个同伴。

    郭立和自己人中的另一名男子,二人联手把徐欢给打了。打得非常惨。

    而徐欢的两个同伴,却没敢动手帮忙。

    就连徐欢自己,也没敢还手,只能被动地挨打。

    原因就在于:那没动手只站脚的其余八名男子。

    他们虽然没有动手,但性质上、其实他们已经参与了这样的行为。

    事后,徐欢住院,八名男子跟没事人儿一样,觉得与自己等人无关。

    当时那个县令,只判了郭立一人有罪。

    狄映复核该案时,抓捕了另一名动手的男子、以及那八个看热闹的。

    问到他们的时候,他们还说:自己等人只是去看热闹的。愿意出堂做个人证。

    狄映只问他们一句:“没有你们在场、郭立敢不敢动手?”

    八人沉默了。

    许久后才摇头,回答:“不敢。”

    狄映最后判处了以郭立为首的、共十人,均入狱十年。且共同承担赔偿徐欢的费用。

    所以:一向跟着孙一兵作恶多端的高景州,论罪也当斩。

    汤十一领命退出。

    他们已经挖出了个大坑、就在府衙的后院空场处挖的。他要把高景州的骸骨、扔到坑底里去。

    至于为什么挖在府衙里?

    以鉴后人。

    这时,赵三和余三十一等人,一排排地走进来。

    赵三将搬来的案记卷宗、一撂撂地码在大堂左侧;

    余三十一则回报:“大人,从黄府、孙府、万府等犯律之人的府邸、商铺、作坊、别院里、查抄出了财帛无数。

    府库已经堆不下。属下将装有金子和银子的箱子、都抬了来,就放在这公堂内吧?”

    公堂很大。而余三十一也了解自家大人的习惯。

    之后大人会将脏财等一一发还苦主、以及受苦受难的百姓们。所以,干脆堆这儿还比较方便些。

    果然,话音才落,余三十一就见自家大人点了头。

    他在心里偷偷地乐了乐,然后一挥手……

    近--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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